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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地鐵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zong)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青島地鐵產業協會;英文譯名是QINGDAO METRO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 QM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青島地鐵行業領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結合組織起來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竭誠為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通過貫徹國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產業國產化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間的有效整合,形成企業間聯合的優勢,共享市場資源,提高青島市地鐵產業核心競爭力,擴大地鐵產業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和覆蓋面,形成地鐵產業鏈,推動地鐵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共創青島地鐵產業的品牌效益。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青島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以及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和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是: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30號甲世奧國際大廈。本協會秘書處設在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第(di)二章  業務(wu)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yi))開展(zhan)對青(qing)島市軌道交通(tong)領域規劃、建(jian)設、運營管理、裝備制造、資源開發(fa)的(de)調(diao)查(cha)研究,經驗總結,提出問題,研究有(you)關(guan)(guan)政策(ce)(ce)、措施(shi),為政府有(you)關(guan)(guan)部門決策(ce)(ce)和政策(ce)(ce)制訂提出咨詢(xun)建(jian)議。

  (二)向政府反映行(xing)業(ye)(ye)意(yi)見和(he)企(qi)業(ye)(ye)實際(ji)要求,維護企(qi)業(ye)(ye)合(he)法權益,為企(qi)業(ye)(ye)爭取相關(guan)的財稅、金融(rong)、土(tu)地、人才引進、招商引資、市場準入等(deng)方(fang)面的扶(fu)持政策。

  (三)規范行(xing)業(ye)行(xing)為,充分發揮各方面(mian)的優勢,共同推進(jin)青島(dao)市軌(gui)道交(jiao)(jiao)通(tong)的技術(shu)進(jin)步。協調骨(gu)干(gan)龍頭(tou)企業(ye)與(yu)配套企業(ye)間的整(zheng)合,提(ti)(ti)高參與(yu)國家及地方重點工程(cheng)建(jian)設的整(zheng)體實力,提(ti)(ti)升企業(ye)自(zi)主創新(xin)水平,加快提(ti)(ti)高青島(dao)市軌(gui)道交(jiao)(jiao)通(tong)系統的國產化(hua)率。

  (四)接受(shou)政(zheng)(zheng)府有(you)關部門(men)委(wei)托,在(zai)項目規(gui)(gui)劃(hua)(hua)、建(jian)設(she)、管理、設(she)備國產(chan)化、運營、資源開發(fa)等方面組(zu)織開展(zhan)課題研究(jiu),協助政(zheng)(zheng)府有(you)關部門(men)編制青島市地鐵產(chan)業相關發(fa)展(zhan)規(gui)(gui)劃(hua)(hua),并提供咨詢服(fu)務。

  (五(wu))搭建(jian)與(yu)國際、國內(nei)企業合作與(yu)交流(liu)的(de)平臺(tai),組(zu)織會員單位開(kai)展(zhan)專(zhuan)題研討和(he)學術交流(liu),溝通信息。開(kai)展(zhan)專(zhuan)業性的(de)研究工作,加強(qiang)基礎理(li)論(lun)和(he)技術標準的(de)研究,為項(xiang)目建(jian)設、管(guan)理(li)和(he)產品(pin)生(sheng)產開(kai)發服(fu)務,組(zu)織專(zhuan)業人員的(de)技術培訓工作,建(jian)立專(zhuan)業人才庫(ku)和(he)行業專(zhuan)家庫(ku)。

  (六)跟蹤國(guo)內外軌道交通(tong)(tong)(tong)的(de)發展(zhan)動態,收集整(zheng)理國(guo)內外地鐵(tie)及軌道交通(tong)(tong)(tong)發展(zhan)動態與信息(xi),編輯相關市場(chang)信息(xi)和技術資料(liao),通(tong)(tong)(tong)過建立公共(gong)服(fu)務平(ping)臺,使之信息(xi)共(gong)享(xiang),通(tong)(tong)(tong)過開(kai)展(zhan)技術咨詢、技術合作(zuo)活動,為(wei)會(hui)員單位提(ti)供(gong)多方位的(de)服(fu)務。

  (七(qi))承擔有關部(bu)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san)章  會(hui)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原則上實行單位會員制。以專家身份加入協會的作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yi))擁護本協會(hui)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ben)協會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gong)商登記執照的(de)企業(ye)或與地鐵產業(ye)有關的(de)教學、科研和設計等單位;

  (四)軌道交(jiao)通行業的專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yi))提交(jiao)入會申請(qing)書;

  (二)由本(ben)協會(hui)秘書處(chu)初步(bu)審核(he);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guo)

  (四)由(you)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yi))本協會的單位(wei)會員(yuan)享有選舉(ju)權(quan)(quan)、被選舉(ju)權(quan)(quan)和表決權(quan)(quan),個(ge)人會員(yuan)沒(mei)有表決權(quan)(quan);

  (二(er))參加本協會的活(huo)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xie)會工(gong)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du)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de)決議(yi);

  (二)維護本(ben)協(xie)會合法權益;

  (三(san))完成本協會(hui)交辦的(de)工作;

  (四)按本協(xie)會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協調;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wu)。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hui)員如果超過1年不(bu)繳(jiao)納會(hui)費或(huo)不(bu)參加(jia)本協會(hui)活動(dong)的,視為(wei)自動(dong)退會(hui)。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di)四章  組織機構和(he)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hui)理事(shi);

  (三)審議會費標準和管(guan)理辦法(fa);

  (四)審議(yi)理事會的工(gong)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ben)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ben)協會其他重大事(shi)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xu)由理事會(hui)表決通(tong)過,報業務主(zhu)管(guan)單位(wei)審(shen)查并經社團登記管(guan)理機關(guan)批準同(tong)意。但(dan)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biao)大會的決議;

  (二(er))選舉和(he)罷免(mian)會長(chang)(chang)、副(fu)會長(chang)(chang)、秘書長(chang)(chang)、常務(wu)理(li)事;

  (三)增補理事(shi)和常務(wu)理事(shi);

  (四)籌備召開(kai)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zuo)和財(cai)務狀況(kuang);

  (六)決(jue)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ding)辦事機(ji)構(gou)、分支機(ji)構(gou)、代表機(ji)構(gou)和實體機(ji)構(gou)的(de)設(she)立、注銷和變更;

  (八)決(jue)定副秘書(shu)長、各機(ji)構主要負責(ze)人(ren)的聘任與(yu)解聘;

  (九)領導(dao)本協會各(ge)機構開展工(gong)作(zuo);

  (十)制(zhi)定內部管理制(zhi)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she)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ta)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默認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ben)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chang)、副會長(chang)、秘書長(chang)最高任職(zhi)年齡不超(chao)過70周歲;

  (四(si))身體(ti)健(jian)康,能堅持(chi)正常工(gong)作;

  (五(wu))未受過剝(bo)奪政(zheng)治權利(li)等刑事(shi)處罰的;

  (六(liu))具有完(wan)全民事行為(wei)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zhu)持理事(shi)會(hui)和常務理事(shi)會(hui)會(hui)議;

  (二(er))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yi)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ben)協會簽署有關(guan)重要文(wen)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chi)秘(mi)書處工(gong)作,組織實施年度工(gong)作計劃;

  (二)協(xie)調各分支(zhi)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kai)展(zhan)工作;

  (三)提(ti)名各辦(ban)事(shi)(shi)機構(gou)(gou)、分(fen)支機構(gou)(gou)、代表機構(gou)(gou)和(he)實體機構(gou)(gou)主要負責(ze)人,交理事(shi)(shi)會或常務理事(shi)(shi)會決定;

  (四)決定(ding)秘書處一(yi)般(ban)工(gong)作人員的(de)聘用;

  (五)處理其(qi)他日常事務。

第(di)五(wu)章  資產(chan)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開辦資金由發起人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出資三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hui)員會(hui)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zai)核(he)準的業務(wu)范圍(wei)內開展活動或(huo)服務(wu)的收入;

  (五)利息;

  (六(liu))其他合法(fa)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cheng)的(de)修改程(cheng)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de)財產(chan)處(chu)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zhang)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08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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